清環(huán)清城罰〔2024〕1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蔣國儀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0537291610
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新城區(qū)清遠大道B33號區(qū)之一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fā)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2023年與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危險廢物回收合同。經調查,你公司2023年實際委托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轉移廢礦物油約4.6噸,其中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為0.47噸,剩下約4.13噸廢礦物油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紙質轉移聯單。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羅金河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調查詢問筆錄對象羅金河的身份信息,羅金河受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的調查詢問。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5月17日制作),證明: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廢礦物油的危廢接收單位為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提供的危廢轉移聯單顯示,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全年委托轉移廢礦物油總量為0.47噸。
證據四: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18日制作的《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詢問調查筆錄》共2份,證明: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2023年實際委托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轉移廢礦物油數量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不一致。
證據五:2023年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簽訂的《危險廢物回收合同》、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2023年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共9份),證明: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廢礦物油的危廢轉移單位為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其全年委托危廢接收單位轉移廢礦物油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為0.47噸。
證據六:2023年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轉賬記錄、廢礦物油(廢機油)收入清單,證明:2023年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回收清遠市標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廢礦物油的實際數量約為4.6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huán)清城告〔2024〕2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聽證申請并向我局提出“1.公司有履行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義務。公司是委托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回收廢礦物油并由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在固廢系統(tǒng)平臺上填報操作廢礦物油轉移聯單,而且,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在填報后就立即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從系統(tǒng)平臺上打印交給了公司,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公司也在調查時提交;2.公司提交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顯示的總數量為5.59噸,與公司2023年實際轉移給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的數量是一致的,并提供了原始單據;3.之所以出現調查的固廢系統(tǒng)平臺顯示的0.47噸的危險廢物轉移數量,是因為系統(tǒng)平臺數據被修改,且這個修改的情況是未經公司同意,是調查后才知道,并經公司向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核實,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口頭確認是他們進行修改。綜上,公司有如實履行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義務,是由于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事后修改了固廢系統(tǒng)平臺數據,請求調查核實并依法撤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huán)清城告〔2024〕22號),對公司不予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召開聽證會,并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情況進行了復核調查,經我局查詢廣東省固體廢物云申報系統(tǒng)原始填寫記錄并到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新分局核查,你公司和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均未在申報系統(tǒng)上提交修改記錄的申請,申報系統(tǒng)上登記的信息與我局調查的一致,同時,你公司作為產廢單位具有監(jiān)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應當對其產生的危廢轉移聯單進行核實并保證聯單的真實,不能因為將申報系統(tǒng)的填報工作委托清遠市哲達順揚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操作而推卸自身責任。但你公司在我局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能夠如實開具危廢轉移聯單,屬于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形,因此,我局決定采納你公司部分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從輕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系人:麥浩藝、劉文龍 電 話:0763-3939041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人民一路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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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4年7月26日